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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有关条目)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申请学校科研奖励的相关人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教职工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师生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师生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提职晋级、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向师生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校提供调查的明确结论和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应在主管人事的副校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进行;可以根据所涉学科专业吸收校内外相关专家参加调查,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举报人应告知其真实姓名,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院长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30日内,在有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经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提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诉讼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违反学术道德的事实一经确认,学校要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学校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故意违背学术道德规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前科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对查证核实,没有不良学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如果举报人属于恶意诬告,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曲阜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