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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教职工的伤害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和教育部印发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职工非正常死亡应急预案。
二、工作目标
贯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处置体系,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我校教职工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和危害,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三、组织机构
建立学校教职工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死亡教职工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人事处负责人担任,工作组成员由保卫处、校医院等相关单位人员担任。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应对教职工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教职工非常死亡是指自杀、意外死亡、刑事伤害致死或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其中意外死亡包括但不限于溺水、火灾、中毒、工亡、车祸等。
五、应急程序
(一)预案启动
在接到人员意外非正常死亡报告后,应急工作组成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集中,应急工作组组长及时做出启动预案的决定。
(二)应急步骤
1、工作组应通过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全面了解事件情况,掌握详细的第一手资料。由工作组组长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应急工作组要在第一时间内派人到达现场,设立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同时视情况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曲阜市公安局。该项工作由保卫处配合应急工作组具体落实。
3、对初步判断为工亡的,要在24小时内向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并完成相关工亡材料的申报。对于符合工亡条件的,协助其家属办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该项工作由人事处配合应急工作组具体落实。
4、对初步判断为自杀的,保卫处首先要保护好现场,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协助寻找死者有无遗言等证据材料。该项工作由保卫处配合应急工作组具体落实。
5、对初步判断为他杀的,保卫处首先要保护好现场,坚决对现场人员进行控制不得离开,观察周围有无可疑人;公安人员到达后,汇报有关线索和情况,协助破案;待公安人员取证、拍照完毕,并征得公安人员同意后清理现场。该项工作由保卫处配合应急工作组具体落实。
6、对因突发疾病死亡的,先检查确认病人是否死亡,如未死亡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同时拨打急救电话。该项工作由校医院配合应急工作组具体落实。
7、对于其他教职工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及时汇报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校园的安全与稳定。
(三)应急结束
在死者死因查明、司法及善后工作均完成的情况下,应急工作组组长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上报学校,经同意后,由应急工作组组长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六、工作要求
(一)责任明确,反应迅速
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第一责任人;学校发生教职工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应急工作组统一领导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二)以人为本,运转有序
应急处置要以维护教职工的根本利益为基本原则,努力将事件带来的危害和影响降到最小;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既要相互合作、相互配合,又要确保信息汇集、情况敷陈、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
(三)依法规范,处置有力
应急处置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综合运用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使处置工作有根有据、合情合理,切忌采取主观化、人为化、随意化的应对措施,确保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应对教职工非正常死亡事件,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要坚持把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中心环节,源头上降低事件给学校建设带来的冲击和损失;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的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积极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确保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七、善后处置
(一)做好总结和宣传工作
应急工作组成立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将常态管理与危机管理有机结合,把防患意识灌输到学校的管理层和普通教职工中去,用一件事教育一大批人,增强教职工的危机防范意识,真正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防患意识入脑入心。
(二)做好奖惩和追责工作
对于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