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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 曲阜师范大学 发布日期: 2022-09-27浏览次数:



曲阜师范大学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教思字〔2021〕1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为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和相关人群提供危机干预服务,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当个体先前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惯常的支持系统不足以应对其面临的困难情境,即个体必须面对的困难情境超过了其应对能力时,个体就会产生暂时的心理困扰,这种暂时性心理失衡状态就是心理危机。心理危机意味着一个人正在经历生命中的剧变和动荡,容易诱发精神疾病,或发生自杀以及伤害他人的行为等。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在短程心理治疗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心理干预方法,以解决问题为目标,通过给予当事人关怀、支持和援助,使之恢复心理平衡,安全度过危机。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教育为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统一,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义和利、群和己、成和败、得和失,培育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

第五条  重在预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大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珍爱生命的意识,并学会正确应付危机的策略与方法。

第六条  整合资源。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做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应对,避免或减少危机对正常工作的影响。帮扶学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促进同学之间互相关爱、互勉互助,形成协调的人际关系。

第七条  处理果断。危机干预工作要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困扰,给工作带来被动局面。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团委、校医院、各学院和相关学科教学单位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工作小组的职责:全面规划我校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为重大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是学校专门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由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和聘请的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要职责:面向全体师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日常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对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危机干预能力培训;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建立心理档案。对普查筛查出来的高危人群及时备案并实施有效干预;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对危机干预学生的康复状况进行鉴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各学院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等为成员,全体教职员工均担负(具有)责任和义务。学院心理健康部、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安全员等应积极协助做好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院学生心理组织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安全员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四章  工作目标

第十四条  通过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教育和宣传,加强大学生对危机的了解与认知,提高大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绪调节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  通过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帮助处于危机中的大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学会正确的应付危机的策略与方法。

第十六条  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和援助,避免或减少学生中出现自伤或伤及他人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通过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大学生的成长营造健康氛围,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为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提供平台。

第五章  预警与干预对象

第十八条  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对象为我校存在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在读全日制学生。主要包括:

(一)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二)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三)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四)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五)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六)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七)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八)性格有过于内向、孤僻、偏执等突出缺陷的学生。

(九)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十)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十一)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十二)长期有睡眠障碍的学生。

(十三)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无望的学生。

(十四)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预警和干预的对象。

第十九条 对近期发出以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咨询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主要包括: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诉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六章  工作原则

第二十条  生命第一。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为首要任务,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尊严,保护学生隐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后果。

第二十一条  亲属参与。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形成干预的合力。

第二十二条  全程监护。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第二十三条  分工协作。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支持体系。学校、各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舍长等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各学院应动员家长、朋友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陪伴学生。

第二十五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和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或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和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教职员工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一)对心理危机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该生所在学院应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该生所在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要求到县级以上医院做进一步诊断,并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若证明反映该生还能正常完成学业,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三)经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该生所在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该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该生所在学院应立即派人协助学校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救助体系。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学院的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等。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将学生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心理危机评估体系。辅导员应参照危机干预工作对象的表现指标,及时与班级中出现类似表现的学生进行深入会谈;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辅导员对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中发现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或相关人员上报的可能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须尽快约谈做进一步的个别访谈,并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及个人的初步评估意见。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与辅导员保持畅通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尽可能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以对学生状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估。必要时,应邀请专家组成员对学生心理案例进行会诊,或建议转诊/转介至市精神卫生中心或综合医院的心理科。对相关记录材料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第八章 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一旦发现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学校立即启动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管理人员应派人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实施紧急援救。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校办协助分管校领导现场指挥、协调;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与有关学院、学生家长的联系和相关紧急援助的组织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校及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

(四)校医院负责对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或受到伤害的学生进行紧急救治;

 (五)专家组负责稳定当事人情绪,实施心理救助,制定心理危机救助方案;

(六)学院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到学校,处理相关事宜;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到学生中,安抚目击者,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

(七)后勤管理处为实施紧急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八)宣传部负责信息监控与对外发布、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九)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业问题相关危机信息的及时通报、预警,处理涉及心理危机学生的学习和考试等相关事项;

(十)学校其它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三十条 所有参与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下列行为,学校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工作小组指挥;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件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案后,无故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有效干预时机;

(三)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

(四)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制造混乱;

(五)违反保密原则,随意泄露学生信息,侵犯学生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一条  对自杀未遂的学生,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学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第三十二条 因自杀意念强烈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其确实能复学,应有家长陪护。学院要安排班干部、学生党员、舍友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学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组织专家定期对其危机程度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危机事件处理完毕后,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康复干预。通过个别辅导、团体辅导等方法帮助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如辅导员、班主任、同学、家长等正确处理经历、目睹或干预危机遗留下来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经常对本学院学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掌握监控对象的情况,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三十六条 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